七、收费管理
(一 )市投资 (集团 )有限公司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,对收取的通行费统一管理。市投资 (集团 )有限公司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、审计、统计、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,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上缴和管理工作。
(二 )市投资 (集团 )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收取、管理、使用及投资贷款偿还和收支情况。
八、罚则
(一 )拒交、逃交、少交年票通行费的,市投资(集团)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,并有权依法追偿。
(二 )拒交、逃交、少交车辆通行费且故意扰乱路桥收费管理秩序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三 )转借、冒用、使用伪造年票通行证 (标识 )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通行证 (IC卡、标识 )予以收缴,除责令其补交应缴费额外,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
(四 )假冒军队车辆、武警部队车辆、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,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。
(五 )路桥收费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九、本通告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。 2005年6月 22日颁布的《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通告》(宝政发 [2005]28号)同时废止。
二 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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